名称 |
创金价值成长6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代码 | AE0020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5亿份(不含所有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未约定存续期限,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 ||||||||||||||||||
推广期 |
本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过网站发布的推广公告约定。 | ||||||||||||||||||
封闭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办理参与、退出的工作日,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 | ||||||||||||||||||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日起满6个月后的每个工作日。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均不设金额级差。 | ||||||||||||||||||
相关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
3、托管费:0.25%/年; 4、管理费:1.5%/年; 5、业绩报酬: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持有期计划年化收益率小于6%,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持有期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6%,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具体业绩报酬计提详见本说明书业绩报酬部分。 | ||||||||||||||||||
投资范围及比例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
风险收益特征 |
较高风险 | ||||||||||||||||||
适合推广对象 |
进取型及以上的有投资经验的合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本计划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持有期计划年化收益率小于6%,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持有期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等于6%,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持有期计划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P1-P0)/P*×365/T×100%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P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P*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T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其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推广期参与数据之日;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其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红利再投资的每笔份额其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分红除权日。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A=每笔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
分配原则 |
1、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计划份额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满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每次分 配不少于当期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本计划默认现金红利方式,可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 ||||||||||||||||||
批准产品发行或 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