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汇金稳健收益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Z1563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下,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计划成立日起算。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过网站发布的推广公告约定。 |
开放期及封闭期 |
1、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每周设立一次参与开放期,每周二、周三(如遇非工作日不顺延)为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在该参与开放期内办理参与业务。2、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项下,委托人参与份额的每个封闭期均为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每3个月的期间,具体封闭安排如下: 委托人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参与的计划份额,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均需封闭运作3个月(第一个封闭期),封闭运作满3个月的对应日为退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续封闭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6个月的对应日(第二个封闭期),该日为退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续封闭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9个月的对应日(第三个封闭期),该日为退出开放日,以此类推。 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及在发生其他必要情况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流动性安排: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主要为具备优质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及信用评级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ABN)等,且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的持仓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确保本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可以满足以下投资安排: (1)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以满足开放退出期间的流动性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国债期货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2)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管理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3)本计划对评级为AA级及以下的债券设置了严格的比例限制,计划投资于AA级及以下评级债券持仓比例不得高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在产品实际运作过程中将确保持仓中超过80%的债券为市场上交易活跃,流动性较好,有活跃交易价格的品种,可以随时变现以满足委托人的赎回需求。 (4)本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在产品实际运作过程中,本计划的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原则上将维持在140%—160%之间,在极端情况下,本计划的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原则上上不会超过180%,为产品的每月开放留有足够的流动性。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不含参与费)为人民币3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不含参与费)为人民币10,000元。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开放期的最低参与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披露。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3%/年; 4、托管费:0.05%/年; 5、业绩报酬:管理人将对委托人所持份额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以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增值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得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得换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ABS)、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以及其他债券; (3)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与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可交债、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 (3)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 (4)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等级的产品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为C2(谨慎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