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汇金稳健强债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GT688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月的24日(含)起的5个交易日(若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委托人可在参与开放日内办理参与业务。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性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项下,委托人参与份额的每个封闭期均为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每6个月的期间,具体封闭安排如下: 委托人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参与的计划份额,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均需封闭运作6个月(第一个封闭期),封闭运作满6个月的对应日为退出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续封闭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12个月的对应日(第二个封闭期),该日为退出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退出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若委托人未在该退出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继续封闭至自产品成立日或份额参与日起满18个月的对应日(第三个封闭期),该日为退出开放日,以此类推。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及封闭期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不含认购费),超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最低认购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披露。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5%; 4、托管费:0.04%; 5、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将对委托人所持份额年化收益超过6%以上部分计提60%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可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可转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以及其他债券;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产品: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4)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不含实物交割); (5)本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交易。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金融衍生品的合约价值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2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总资产的20% (3)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20%;; (4)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自超标发生之日起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恢复交易或者具备交易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的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风险收益特征 |
中(R3)风险等级;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稳健型)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