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稳进平衡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VX960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相应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其中,参与开放期为每个自然月度的前5个工作日,退出开放期为自本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满3个月的月度对日及其后4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计划对于每笔份额设最短持有期。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自本计划成立日(含)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自份额申请日(含)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委托人仅可对已过最短持有期的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业务。委托人多次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上述规则分别计算。 |
临时开放期 |
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及在发生其他必要情况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不含认购费),超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最低认购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40】万元),并提前披露。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则参与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0,000】元(不含参与费);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追加参与本计划的,则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0】元(不含参与费),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当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人民币【400,000】元时,委托人可以在本计划的退出开放期内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退出本计划,选择部分退出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400,000】元。当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本计划将导致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人民币【400,000】元的,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01%/年; 5、管理人业绩报酬:详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管理人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资产管理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可换股)、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含次级,其基础资产不涉及嵌套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债券逆回购; (4)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A股股票,含且不限于二级市场股票、新股发行、定向增发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的股票(“深港通标的股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所属资产类别有相关规定的,本计划将从其规定); (5)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6)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资产总值的80%。按照穿透合并计算后,本计划的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与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80%(不含);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80%(不含);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为资产总值的0-80%(不含)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为资产总值的0-20%(不含)。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计划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本计划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并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披露频率更新计算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计划属于中(R3)风险等级的产品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稳健型)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