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企荣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代码 |
SXH341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2年,从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
开放期 |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周一、周三、周五,如遇非交易日不顺延,管理人有权调整每周具体开放时间,但不得出现每日开放的情形,具体以管理人最新公告为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临时开放期 |
在不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和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供投资者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 每笔退出份额对应的退出费收取比例根据该笔份额存续期限设定,具体期限和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退出费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并全部归属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终止情况下不收取退出费。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退出费用(如有) 3、管理费:0.03%/年; 4、托管费:0.01%/年; 5、管理人业绩报酬: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证券交易费用:本计划进行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交易而形成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交易所经手费、证管费、银行间交易手续费、场外基金办理要求的申购赎回费等费用、结算费、过户费、佣金等各项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在交易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以上各项费用的费率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其中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本计划及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7、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并流通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公司债)、企业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含次级,其基础资产不涉及嵌套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含次级,其基础资产不涉及嵌套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及其收(受)益权)、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2、投资比例 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80%(含)-100%(含)。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6个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得本产品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要求。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R2)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合格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专业投资者和谨慎型(C2)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