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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概况

名称

第一创业创享纯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产品代码

970071

产品类别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及债券市场走势的前瞻性研究,主要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品种,在严格管理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持有人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存续期限

自原《创金季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开放期

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开放日。

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整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笔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相关费率

1、参与费(渠道费率优惠结果以渠道数据为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0.40%

100万≤M<500

0.30%

500万≤M

1000.0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退出费(具体以公告为准):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1.50%

7天≤N<30

0.60%

30天≤N<180

0.10%

180天≤N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计划份额时收取。本集合计划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14%/年;

5、其他费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20%。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