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稳健收益1个月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GZ266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每月第6至第10个工作日开放参与和退出,在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委托人可办理参与和/或退出业务。本计划前三个月仅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不含认购费),超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最低认购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并提前披露。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3%; 4、托管费:0.02%; 5、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将对委托人所持份额年化收益超过4.3%以上部分计提60%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允许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允许转股)以及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含有权益类标的)、分级类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4)本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交易。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含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 (2)任一交易日日终【(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20%,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值计算不包括同业存单、可转债、可交债、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 (3)金融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空头合约价值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20%; (4)参与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因素,造成本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自超标发生之日起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恢复交易或者具备交易条件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的范围内。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
风险收益特征 |
中低(R2)风险等级;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2(谨慎型)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