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佣金和税费标准公示
交易佣金和税费标准
一、交易佣金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一创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下:
1.客户A股和基金交易佣金率上限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起点5元;
2.客户B股交易佣金率上限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起点分别为1美元(沪市)和5港元(深市);
3. ETF\LOF、股转交易、跨境市场(沪港通、深港通)交易佣金率按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执行,不足5元的按照5元收取,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4. 信用交易佣金率按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执行,不足5元的按照5元收取,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5.除深交所转换债交易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执行外,其他债券交易按不超过0.02%执行,不足1元的按照1元收取,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6.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佣金率上限不高于成交金额的干分之三,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不足5元的按照5元收取;
7. 客户股票期权交易佣金率上限不高于20元/张,下限不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8. 第一创业证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代为收取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手续费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印花税)等。
二、税费标准
有关最新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手续费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印花税)收取标准见附件,以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心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附件1: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pdf
附件2: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pdf
附件3: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