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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变更的提示性通知

作者:  |   来源: 第一创业   |  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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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保证您熟悉创业板股票差异化交易规则,防范创业板交易风险,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

 

  一、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需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通过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份);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份);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五、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六、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七、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或者达到或超过60%的,交易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八、交易所对下列基金竞价交易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一)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二)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交易所向市场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

  九、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更多创业板股票交易相关知识,请关注第一创业证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智富通APP、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等内容。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