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的重要提示
一、授信额度
1、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级别、对应授信系数、担保物价值等综合评估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的授信额度上限=授信系数×客户普通帐户总资产。
2、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以及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的10%。对单个客户的授信期限为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的授信期可以顺延。
3、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不等同于融资融券客户实际融资额度和实际融券额度。融资融券客户实际融资额度和实际融券额度需根据公司资金和券源总体安排。
4、客户每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受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以客户授信额度与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5、证券公司按照先申请通过授信先得的规则决定对客户可融出资金或可融出证券的具体数额,直至可融出资金或证券额度为0,不保证每个融资或融券客户的融资或融券申请都得到满足。
6、授信期内,客户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暂停其授信额度。客户可向证券公司书面申请恢复其授信额度,证券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二、融资融券期限
1、从客户实际发生融资、融券交易当日为该笔融资期限起点,期限为6个月,合约到期前,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后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融资融券费用
1、公司融资融券利率与费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政策的变动同步进行调整。
2、证券公司依据交易日终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或证券,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融资融券期限不足一个自然日的,不计算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利息/费用按日计提,按月划扣。如遇息费利率调整,分段计算,在每笔交易协议了结时结算。
融资利息 = 客户实际融资金额 × 融资利率(年利率)× 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 = 客户实际融券卖出价格 × 融券数量 × 融券费率(年费率)× 实际融券天数/360;
3、公司对客户的逾期债权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每日融资违约金 = 当日融资逾期金额 × 融资罚息率(年利率)/360;
每日融券违约金 = 当日融券逾期市值 × 融券罚息率(年利率)/360。
(其中:当日融券逾期市值 = 当日融券逾期数量×融券卖出时成交价)
四、维持担保比例
1、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价值进行逐日盯市,对客户信用账户发生交易、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监控。
2、融资融券后,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应高于130%。
3、若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信用账户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4、若客户信用账户T日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限制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客户承诺在T+1日内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确保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若客户未能在T+1日内追加担保物或减仓,并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0%及以上,证券公司有权在T+2日开盘时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客户信用账户资产的维持担保比率达到140%以上的要求。
5、收市后,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高于130%的客户,证券公司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
五、对持有限售流通股的客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1、客户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2、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3、如客户违反本条约定,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对其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直至解除融资融券合同,由客户承担相关损失。